1.校园卡只限本人使用,若有转借、代借,一经查出,对当事人双方每人罚款5元。
2.凡是未办理借阅手续、私自将图书携带出库的、裁割、撕页的、蓄意损坏监视器件和图书条码的,一律视为偷窃行为,一般按书刊价格的10倍罚款,若10倍书价不足30元者,按30元罚款。有二次以上窃书行为者,除按上述规定赔款外,另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纪律处理。
3.利用私人图书偷换本馆藏书者,按偷书行为处理。凡有上述各种行为者,在问题未处理完以前,取消借阅权,通报相关院部,并在图书馆公告栏、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平台公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