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损坏图书处理
1.在书刊上圈点、勾画、批注等。有较轻污损,不影响书刊正常使用的,读者须缴纳原书价20%的损失费,原书刊归还图书馆;污损严重不能正常使用的,应购买相同版本的新书刊赔偿,同时每册书刊缴纳5元加工费。
2.剪裁、撕毁图书、报刊合订本的,按遗失书刊处理。
3.剪裁、撕毁中外文现刊的,按该刊全年的定价赔偿。
4.剪裁、撕毁报纸的,按该报全月的定价赔偿。
5.污损或损坏条码的,每个条码赔偿人民币10元。
二、遗失图书处理
1.赔偿原文献:遗失图书,原则上要求赔偿原图书,可购相同的新书(同一品种、同一版次)偿还,每册书刊需另缴纳5元加工费。
2.赔款
(1)遗失一般图书,按原书价的2倍赔款。
(2)遗失医学书籍,出版年限在10年以内(含10年)的按原书价的2倍赔款;出版年限在10年以上的按原书价的4倍赔款;无复本的按原书价的6倍赔款。
(3)遗失外文图书,按原书价的2倍赔款。
(4)成套的多卷书遗失或损毁1册,按全套书的价格赔款,多卷书的其余部分留馆所有。
三、盗窃图书处理
1.盗窃图书是指未办理借阅手续将图书带出馆(室)外、用不正当手段拆除书中防盗装置、冒用他人借阅证骗取书刊等行为。
2.读者盗窃书刊,由图书馆责成其写书面检查,并报有关部门进行纪律处理。
3.盗窃图书造成损失的,按照遗失图书处理进行赔偿。